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s of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
CJJ90—2009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前 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2007] 號文的要求,規范編制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內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CJJ90-2002進行了修訂。
本次修訂主要在下列方面對上一版(CJJ90-2002, J184-2002)進行了較大修訂:
1 對術語進行了充實和完善;
2 本著節約用地的原則,提出了對廠區道路設計和綠地率要求;
3 在垃圾焚燒系統章節中,修改了一些不確切條款,增加了一些適應節能減排新形勢要求的條款;
4 對煙氣凈化系統工藝增加了干法和濕法的內容;
5根據修訂的《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對飛灰的處理增加了可進入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處理的條件;
6 為適應新技術的發展和新形勢的要求,對電氣和儀表控制章節進行了一些修改;
7 為了節約用水,對給排水和消防章節進行了調整和部分修改;
8 與修改條文相適應,對相應的條文說明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本規范主編單位:城市建設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惠新里3號;郵政編碼:100029)、五洲工程設計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便門內大街85號;郵政編碼:100053)。
本規范參加單位:上海日技環境技術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市環衛綜合處理廠、上海市環境工程設計科學研究院。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
徐文龍 孫振安 郭祥信 陳海英 白良成 梁立軍 楊宏毅 云 松 陳恩富 朱先年 滕 清 張 益
王敬民 龍吉生 金福青 呂德彬 陳 峰 蔣旭東 卜亞明 閆 磊 張小慧 龔柏勛 蔡 輝 張國輝 翟力新 李萬修 徐海云 孫 彥 曹學義 岳優敏 姜宗順 程義軍 騫瑞歡 康振同 安 淼
目 錄
1 總則
2 術語
3 垃圾產生量與特性分析
3.1垃圾處理量
3.2垃圾特性分析
4 垃圾焚燒廠總體設計
4.1垃圾焚燒廠規模
4.2廠址選擇
4.3全廠總圖設計
4.4總平面布置
4.5廠區道路
4.6綠化
5 垃圾接受、儲存與輸送
5.1一般規定
5.2垃圾接收
5.3垃圾儲存與輸送
6 焚燒系統
6.1一般規定
6.2垃圾焚燒爐
6.3余熱鍋爐
6.4燃燒空氣系統與裝置
6.5輔助燃燒系統
6.6爐渣輸送處理裝置
7 煙氣凈化系統
7.1一般規定
7.2酸性污染物的去除
7.3除塵
7.4二噁英類和重金屬的去除
7.5氮氧化物的去除
7.6排煙系統設計
7.7飛灰收集、輸送與處理系統
8 垃圾熱能利用系統
8.1一般規定
8.2利用垃圾熱能發電及熱電聯產
8.3利用垃圾熱能供熱
9 電氣系統
9.1一般規定
9.2電氣主接線
9.3廠用電系統
9.4二次接線及電測量儀表裝置
9.5照明系統
9.6電纜選擇與敷設
9.7通信
10 儀表與自動化控制
10.1一般規定
10.2自動化水平
10.3分散控制系統
10.4檢測與報警
10.5保護和開關量控制
10.6模擬量控制
10.7電源與氣源
10.8控制室
10.9電纜、管路和就地設備布置
11 給水排水
11.1 給水
11.2 循環冷卻水系統
11.3 排水及廢水處理
12 消防
12.1一般規定
12.2 消防水炮
12.3 建筑防火
13 采暖通風與空調
13.1 一般規定
13.2 采暖
13.3 通風
13.4 空調
14 建筑與結構
14.1 建筑
14.2 結構
15 其他輔助設施
15.1 化驗
15.2 維修及庫房
15.3 電氣設備與自動化試驗室
16 環境保護與勞動衛生
16.1 一般規定
16.2 環境保護
16.3 職業衛生與勞動安全
17 工程施工及驗收
17.1 一般規定
17.2 工程施工及驗收
17.3 竣工驗收
1 總則
1.0.1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生活垃圾(以下簡稱“垃圾”)處理法規,實現生活垃圾處理的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目標,規范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制定本《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以焚燒方法處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和改擴建工程。
1.0.3 垃圾焚燒工程規模的確定和工藝技術路線的選擇,應根據城市社會經濟發展、城市總體規劃、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垃圾產生量與特性、環境保護要求以及焚燒技術的適用性等方面合理確定。
1.0.4 垃圾焚燒工程建設,應采用先進、成熟、可靠的技術和設備,做到焚燒工藝技術先進、運行可靠、控制污染、安全衛生、節約用地、維修方便、經濟合理、管理科學。垃圾焚燒產生的熱能應充分加以利用。
1.0.5垃圾焚燒工程建設,除應遵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垃圾焚燒爐(焚燒爐)waste incinerator
利用高溫氧化方法處理垃圾的設備。
2.0.2 垃圾焚燒余熱鍋爐(余熱鍋爐)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
利用垃圾燃燒釋放的熱能,將水或其它工質加熱到一定溫度和壓力的換熱設備。目前用于垃圾焚燒發電廠的余熱鍋爐多為中溫中壓蒸汽鍋爐。
2.0.3 垃圾低位熱值(低位熱值) low heat value (LHV)
是指單位質量垃圾完全燃燒時,當燃燒產物回復到反應前垃圾所處溫度、壓力狀態,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熱后,放出的熱量。
2.0.4 設計垃圾低位熱值(設計低位熱值)low heat value for design
在設計時,為確定焚燒爐的額定處理能力所采用的垃圾低位熱值計算值。
2.0.5 最大連續蒸發量maximum continuous rating(MCR)
余熱鍋爐在額定蒸汽壓力、額定蒸汽溫度、額定給水溫度和使用設計燃料條件下長期連續運行時所能達到的最大蒸發量。
2.0.6 額定垃圾處理量rated waste treatment capacity
在額定工況下,焚燒爐的垃圾焚燒量。
2.0.7 焚燒爐上限垃圾低位熱值 upper limit LHV of waste
能夠使焚燒爐正常運行的最大垃圾低位熱值。
2.0.8 焚燒爐下限垃圾低位熱值 lower limit LHV of waste for incinerator
能夠使焚燒爐正常運行的最小垃圾低位熱值。
2.0.9 焚燒爐上限垃圾處理量 upper limit waste treatment capacity for incinerator
確保垃圾焚燒處理各項要求的前提下,焚燒爐能夠達到的最大垃圾處理量。
2.0.10焚燒爐下限垃圾處理量 lower limit waste treatment capacity for incinerator
確保垃圾焚燒處理各項要求的前提下,焚燒爐能夠正常運行的最小垃圾處理量。
2.0.11 爐膛 combustion chamber
垃圾焚燒爐中的燃燒空間。
2.0.12二次燃燒室 reburning chamber
使燃燒氣體進一步燃燼而設置的燃燒空間。即垃圾焚燒爐內自二次空氣供入點所在的斷面至余熱鍋爐第一通道入口斷面的空間。
2.0.13爐排熱負荷 (grate heat release rate)
單位爐排面積、單位時間內的垃圾焚燒釋熱量。
2.0.14爐排機械負荷 mass load of grate
單位爐排面積、單位時間內的垃圾焚燒量。
2.0.15 爐膛容積熱負荷: combustion chamber volume heat release rate
單位爐膛容積、單位時間內的垃圾焚燒釋熱量。
2.0.16 連續焚燒方式 continuous incineration
通過送料器連續供料,將垃圾不斷投入垃圾焚燒爐內進行焚燒的作業方式。
2.0.17 焚燒線 incineration line
為完成對垃圾的焚燒處理而配置的焚燒、熱交換、煙氣凈化、排渣出渣、飛灰收集輸送、自動控制等全部設備和設施的總稱。
2.0.18爐渣 slag
垃圾焚燒過程中,從排渣口排出的殘渣。
2.0.19鍋爐灰 boiler ash
從余熱鍋爐下部排出的固態物質。
2.0.20飛灰 fly ash
從煙氣凈化系統排出的固態物質。
2.0.21 漏渣 fall slag
從焚燒爐爐排間隙漏下的固態物質。
2.0.22 殘渣 residua(ash and slag)
在垃圾焚燒過程中產生的爐渣、漏渣、鍋爐灰和飛灰的總稱。
2.0.23 飛灰穩定化 fly ash stabilify
使飛灰轉化為非危險廢物的處理過程。
2.0.24 余熱鍋爐熱效率 thermal efficiency of waste incineration boiler
余熱鍋爐輸出的熱量與輸入的總熱量之比。
2.0.25 爐渣熱灼減率 loss of ignition
焚燒垃圾產生的爐渣在600±25℃下保持3h,經冷卻至室溫后減少的質量占在室溫條件下干燥后的原始爐渣質量的百分比。
2.0.26 煙氣凈化系統 flue gas cleaning system
對煙氣進行凈化處理所采用的各種處理設施組成的系統。
2.0.27 二噁英類 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PCDDS)、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等化學物質的總稱。
3垃圾處理量與特性分析
3.1 垃圾處理量
3.1.1垃圾處理量應按實際重量統計與核定。
3.1.2 垃圾處理量的計量和統計應按進廠量和入爐量分別進行。
3.2 垃圾特性分析
3.2.1 垃圾特性分析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物理性質:物理組成、容重、粒度;
2 工業分析:固定碳、灰分、揮發分、水分、灰熔點、低位熱值;
3 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質含量。
3.2.2 垃圾物理組成分析應由下列項目構成:
1 有機物:廚余、紙類、竹木、橡(膠)塑(料)、紡織物;
2 無機物:玻璃、金屬、磚瓦渣土;
3 含水率;
4 其他。
3.2.3 垃圾采樣應具有代表性,特性分析結果應具有真實性。
3.2.4 垃圾采樣和特性分析,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生活垃圾采樣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中的有關規定。
3.2.5 垃圾元素分析與測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元素分析至少包括:碳(C)、氫(H)、氧(O)、氮(N)、硫(S)、灰分、水分、氯(Cl)、氟(F)。
2 垃圾元素測定的樣品粒度應小于0.2mm。
3.2.6 垃圾元素分析可采用經典法或儀器法測定。采用經典法測定垃圾元素成分值時,可按煤的元素分析方法進行,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中的有關規定;采用儀器法測定元素分析成分值時,應按各類儀器的使用要求確定樣品量。
4 垃圾焚燒廠總體設計
4.1 垃圾焚燒廠規模
4.1.1垃圾焚燒廠應包括:接收、儲存與進料系統、焚燒系統、煙氣凈化系統、垃圾熱能利用系統、灰渣處理系統、儀表及自動化控制系統、電氣系統、消防、給排水及污水處理系統、物流輸送及計量系統,以及啟停爐輔助燃燒系統、壓縮空氣系統和化驗、維修等其他輔助系統。
4.1.2 垃圾焚燒廠的處理規模應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或垃圾處理設施規劃、該廠服務區范圍的垃圾產生量預測、經濟性、技術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確定。
4.1.3 焚燒線數量和單條焚燒線規模應根據焚燒廠處理規模、所選爐型的技術成熟度等因素確定,宜設置2-4條焚燒線。
4.1.4 垃圾焚燒廠的規模宜按下列規定分類:
1 特大類垃圾焚燒廠:全廠總焚燒能力2000 t/d以上 ;
2 Ⅰ類垃圾焚燒廠:全廠總焚燒能力介于1200~2000 t/d(含1200 t/d);
3 Ⅱ類垃圾焚燒廠: 全廠總焚燒能力介于600~1200 t/d(含600 t/d);
4 Ⅲ類垃圾焚燒廠: 全廠總焚燒能力介于150~600 t/d(含150 t/d)。
4.2 廠址選擇
4.2.1 廠址選擇應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要求,并應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認定。
4.2.2 廠址選擇應綜合考慮垃圾焚燒廠的服務區域、服務區的垃圾轉運能力、運輸距離、預留發展等因素。
4.2.3 廠址應選擇在生態資源、地面水系、機場、文化遺址、風景區等敏感目標少的區域。
4.2.4 廠址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廠址應滿足工程建設的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不應選在發震斷層、滑坡、泥石流、沼澤、流砂及采礦陷落區等地區。
2 廠址不應受洪水、潮水或內澇的威脅;必須建在該地區時,應有可靠的防洪、排澇措施。其防洪標準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防洪標準》(GB50201)的有關規定。
3 廠址與服務區之間應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條件。
4 廠址選擇時,應同時確定灰渣處理與處置的場所。
5 廠址應有滿足生產、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條件。
6 廠址附近應有必須的電力供應。對于利用垃圾焚燒熱能發電的垃圾焚燒廠,其電能應易于接入地區電力網。
7 對于利用垃圾焚燒熱能供熱的垃圾焚燒廠,廠址的選擇應考慮熱用戶分布、供熱管網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性等因素。
4.3 全廠總圖設計
4.3.1垃圾焚燒廠的全廠總圖設計,應根據廠址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結合生產、運輸、環境保護、職業衛生與勞動安全、職工生活,以及電力、通訊、熱力、給水、排水、污水處理、防洪、排澇等設施環境,特別是垃圾熱能利用條件,經多方案綜合比較后確定。
4.3.2 焚燒廠的各項用地指標應符合現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有關規定及當地土地、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
4.3.3 垃圾焚燒廠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設置,應符合城市交通的有關要求,并應方便車輛的進出。人流、物流應分開,并應做到通暢。
4.3.4垃圾焚燒廠應考慮必要的生活服務設施,并應考慮社會化服務的可能性,避免重復建設。
4.4 總平面布置
4.4.1垃圾焚燒廠應以垃圾焚燒廠房為主體進行布置,其他各項設施應按垃圾處理流程及各組成部分的特點,結合地形、風向、用地條件,按功能分區合理布置,并應考慮廠區的立面和整體效果。
4.4.2 油庫、油泵房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中的有關規定。
4.4.3 燃氣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中的有關規定。
4.4.4 地磅房應設在垃圾焚燒廠內物流出入口處,并應有良好的通視條件,與出入口圍墻的距離應大于一輛最長車的長度且宜為直通式。
4.4.5 總平面布置應有利于減少垃圾運輸和處理過程中的惡臭、粉塵、噪聲、污水等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防止各設施間的交叉污染。
4.4.6 廠區各種管線應合理布置、統籌安排,且應符合各專業管線技術規范的要求。
4.5 廠區道路
4.5.1垃圾焚燒廠區道路的設置,應滿足交通運輸和消防的需求、并與廠區豎向設計、綠化及管線敷設相協調。
4.5.2 垃圾焚燒廠區主要道路的行車路面寬度不宜小于6m。垃圾焚燒廠房周圍應設寬度不小于4m的環形消防車道,廠區道路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載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22中的有關規定。
4.5.3 通向垃圾卸料平臺的坡道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B01執行,為雙向通行時,寬度不宜小于7m;單向通行時,寬度不宜小于4m。坡道中心圓曲線半徑不宜小于15m,縱坡不應大于8%。圓曲線處道路的加寬應根據通行車型確定。
4.5.4 垃圾焚燒廠宜設置應急停車場,應急停車場可設在廠區物流出入口附近處。
4.6 綠化
4.6.1 垃圾焚燒廠的綠化布置,應符合全廠總圖設計要求,合理安排綠化用地,并考慮廠區美化的要求。
4.6.2 廠區的綠地率應控制在30%以內。
4.6.3 廠區綠化應結合當地的自然條件,選擇適宜的植物。
5 垃圾接收、儲存與輸送
5.1 一般規定
5.1.1垃圾接收、儲存與輸送系統包括:垃圾稱量設施、垃圾卸料平臺、垃圾卸料門、垃圾池、垃圾抓斗起重機、除臭設施和滲瀝液導排等垃圾池內的其他必要設施。
5.1.2 大件可燃垃圾較多時,可考慮在場內設置大件垃圾破碎設施。
5.2 垃圾接收
5.2.1 垃圾焚燒廠應設置汽車衡。設置汽車衡的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特大類垃圾焚燒廠應 設置3臺或以上;
2 Ⅰ類、Ⅱ類垃圾焚燒廠設置2~3臺;
3 Ⅲ類垃圾焚燒廠設置1~2臺;
5.2.2 垃圾稱量系統應具有稱重、記錄、打印與數據處理、傳輸功能。
5.2.3 汽車衡規格按垃圾車最大滿載重量的1.3~1.7倍配置,稱量精度不小于貿易計量Ⅲ級。
5.2.4 垃圾卸料平臺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卸料平臺寬度應根據最大垃圾運輸車的長度和車流密度確定,不宜小于18m;
2 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3 有充足的采光;
4 有地面沖洗、廢水導排設施和衛生防護措施;
5 有交通指揮系統。
5.2.5 垃圾池卸料口處設置垃圾卸料門。垃圾卸料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滿足耐腐蝕、強度好、壽命長、開關靈活的性能要求;
2 數量應以維持正常卸料作業和垃圾進廠高峰時段不堵車為原則,且不應少于4個;
3 寬度不應小于最大垃圾車寬加1.2m,高度應滿足順利卸料作業的要求;
4 垃圾卸料門的開、閉應與垃圾抓斗起重機的作業相協調。
5.2.6 垃圾池卸料口處必須設置車擋、事故報警及其他安全設施。
5.3 垃圾儲存與輸送
5.3.1垃圾池有效容積宜按5~7天額定垃圾焚燒量確定。垃圾池凈寬度不應小于抓斗最大張角直徑的2.5倍。
5.3.2 垃圾池應處于負壓封閉狀態,并應設照明、消防、事故排煙及停爐時的通風除臭裝置。
5.3.3 與垃圾接觸的垃圾池內壁和池底,應有防滲、防腐蝕措施,應平滑耐磨、抗沖擊。垃圾池底宜有不小于1%的滲瀝液導排坡度。
5.3.4 垃圾池應設置垃圾滲瀝液收集設施。垃圾滲瀝液收集、儲存和輸送設施應采取防滲、防腐措施, 并應配備檢修人員放毒設施。
5.3.5 垃圾抓斗起重機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置應滿足作業要求,且不宜少于2臺;
2 應有計量功能;
3 宜設置備用抓斗;
4 應有防止碰撞的措施。
5.3.6 垃圾抓斗起重機控制室應有換氣措施,相對垃圾池的一面應有密閉、安全防護的觀察窗,觀察窗的設計應考慮防止反光、防結露及清潔措施。
6 焚燒系統
6.1 一般規定
6.1.1垃圾焚燒系統應包括垃圾進料裝置、焚燒裝置、驅動裝置、出渣裝置、燃燒空氣裝置、輔助燃燒裝置及其他輔助裝置。
6.1.2 采用垃圾連續焚燒方式,焚燒線年可利用小時數不應小于8000。
6.1.3 焚燒系統各主要設備,應采用單元制配置方式。
6.1.4 應在對生活垃圾成分和熱值的合理預測基礎上確定焚燒爐設計垃圾低位熱值以及保證正常運行的焚燒爐下限垃圾低位熱值和焚燒爐上限垃圾低位熱值。
6.1.5 焚燒系統設計應提供物料平衡圖,物料平衡圖應表示出下限工況、工況和上限工況下,焚燒線各組成系統輸入、輸出物質的量化關系。
6.1.6 焚燒系統設計應提供焚燒爐的燃燒圖,燃燒圖應能反映該爐正常工作區域、短期超負荷工作區域以及助燃工作區域,并標明各工作區域的參數。
6.1.7 垃圾焚燒系統設計服務期限不應低于20年。
6.2 垃圾焚燒爐
6.2.1新建垃圾焚燒廠宜采用相同規格、型號的垃圾焚燒爐。
6.2.2 垃圾焚燒爐的設計和運行,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設計垃圾低位熱值與下限低位熱值范圍內,應保證垃圾設計處理能力,并應適應設計服務期限內垃圾特性變化的要求;
2 正常運行期間,爐內應處于負壓燃燒狀態
3 二次燃燒室內的煙氣在不低于850℃的條件下滯留時間不小于2s;
4 垃圾在焚燒爐內應得到充分燃燒,燃燒后的爐渣熱灼減率應控制在5%以內。
5 采用連續焚燒方式的垃圾焚燒爐可設置垃圾滲瀝液噴入裝置。
6.2.3 垃圾焚燒爐的進料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進料口尺寸應按不小于垃圾抓斗最大張角的尺寸確定;
2 料斗應設有垃圾搭橋破解裝置;
3 應設置垃圾料位監測或監視裝置;
4 料槽下口尺寸應大于上口尺寸,高度應能維持爐內負壓,料槽宜采取冷卻措施。
6.2.4 垃圾焚燒爐進料斗平臺沿垃圾池側應設置防護設施。
6.3余熱鍋爐
6.3.1 余熱鍋爐的額定出力應根據合理確定的額定垃圾處理量、設計垃圾低位熱值和余熱鍋爐設計熱效率等因素來確定。
6.3.2 余熱鍋爐熱力參數應根據熱能利用方式和利用設備要求及鍋爐安全運行要求來確定。
6.3.3 對于采用汽輪機發電的焚燒廠,余熱鍋爐蒸汽參數不宜低于400°C, 4MPa, 鼓勵采用450°C, 6MPa及以上的蒸汽參數。
6.3.4 對于配置余熱鍋爐的熱能利用方式,應選用自然循環余熱鍋爐,并應充分考慮煙氣對余熱鍋爐的高溫和低溫腐蝕。
6.3.5 余熱鍋爐對流受熱面應設置有效的清灰設施。
6.4 燃燒空氣系統與裝置
6.4.1垃圾焚燒爐的燃燒空氣系統應由一次風和二次風系統及其他輔助系統組成。
6.4.2一次空氣應從垃圾池上方抽??;進風口處應設置過濾裝置。
6.4.3 當焚燒爐進料口垃圾水分較大、低位熱值較低時,應對一、二次風進行加熱,加熱溫度應根據垃圾熱值確定。
6.4.4 一、二次風管道設計應選擇合理的管內空氣流速,管道及其連接設備的布置應有利于減小管路阻力,系統應考慮空氣過濾設施,管材的選擇應考慮耐腐蝕、氣密性和耐老化等因素??諝忸A熱器后的熱空氣管道和管件應考慮熱膨脹的影響和保溫。
6.4.5 一、二次風機和爐墻風機的臺數應根據垃圾焚燒爐的設計要求確定。一、二次風機和焚燒爐其他所配風機不應設就地備用風機。
6.4.6 垃圾焚燒爐出口的煙氣含氧量應控制在6% ~ 10%(體積百分數)。
6.4.7 焚燒爐一、二次風風量應能夠根據垃圾的燃燒工況進行調節。
6.4.8 一、二次風機的最大風量,應為最大計算風量的110%~120%,風壓應考慮不小于20%的富裕量。
6.5輔助燃燒系統
6.5.1垃圾焚燒爐應配置點火燃燒器和輔助燃燒器,燃燒器應有良好的負荷調節性能和較高的燃燒效率,燃燒器的數量和安裝位置可由焚燒爐設計確定。
6.5.2 燃料的儲存、供應設施應配有防爆、防雷、防靜電和消防設施。
6.5.3 采用油燃料時,儲油罐的數量不宜少于二臺。儲油罐總有效容積,應根據全廠使用情況和運輸情況綜合確定,但不應小于最大一臺垃圾焚燒爐冷啟動點火用油量的1.5~2.0倍。
6.5.4 供油泵的設置,應有一臺備用。
6.5.5 供油、回油管道應單獨設置,并應在供、回油管道上設有計量裝置和殘油放盡裝置。
6.5.6 采用氣體燃料時,應有可靠的氣源,燃氣供應和燃燒系統的設計應滿足國家相關技術和安全規范。
6.6 爐渣輸送處理裝置
6.6.1 爐渣處理系統應包括除渣冷卻、輸送、儲存、除鐵等設施。
6.6.2 垃圾焚燒過程產生的爐渣與飛灰應分別收集、輸送、儲存和處理。
6.6.3 爐渣處理系統的關鍵設備附近,應設必要的檢修設施和場地。
6.6.4 爐渣儲存、輸送和處理工藝及設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與垃圾焚燒爐銜接的除渣機,應有可靠的機械性能和保證爐內密封的措施;
2 爐渣輸送設備的輸送能力應與爐渣產生量相匹配;
3 爐渣儲存設施的容量,宜按3~5d的儲存量確定;
4 應對爐渣進行磁選,并及時清運;
5 爐渣宜進行綜合利用。
6.6.5 漏渣應及時清理和處理。
7 煙氣凈化系統
7.1 一般規定
7.1.1垃圾焚燒線必須配置煙氣凈化系統,并應采取單元制布置方式。
7.1.2 煙氣排放指標限值應滿足焚燒廠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的要求。
7.1.3 煙氣凈化工藝流程的選擇,應充分考慮垃圾特性和焚燒污染物產生量的變化及其物理、化學性質的影響,并應注意組合工藝間的相互匹配。
7.1.4 煙氣凈化系統應有防止飛灰阻塞的措施,材料和設備應有可靠的防腐蝕、防磨損性能。
7.2 酸性污染物的去除
7.2.1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氫、氟化氫、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應選用適宜的處理工藝對其進行去除。
7.2.2 采用半干法工藝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逆流式和順流式反應器內的煙氣停留時間分別不宜低于10s和20s;
2 反應器出口的煙氣溫度應保證在后續管路和設備中的煙氣不結露;
3 中和劑的霧化細度應滿足中和反應效率要求,并保證反應器內中和劑的水分完全蒸發。
4 應配備可靠的中和劑漿液制備、儲存和供給系統。制漿用的粉料粒度和純度應符合要求。漿液的濃度應根據煙氣中酸性氣體濃度和反應效率確定。
7.2. 3 中和劑貯罐的容量宜按4~7d的用量設計,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貯罐應設有中和劑的破拱裝置和揚塵收集系統;
2 應有料位檢測和計量裝置。
7.2.4 中和劑漿液輸送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和劑漿液輸送泵泵體應易拆卸清洗;泵入口端應設置過濾裝置且該裝置不得妨礙管路系統的正常工作;
2 中和劑漿液輸送泵應不少于2臺,并應有備用;
3 漿液輸送管路中的閥門宜選擇中和劑漿液不易沉積的直通式球閥、隔膜閥,不宜選擇閘閥、截止閥;
4 管道應有坡敷設,在水平管段上不得出現兩邊不同坡向的管道最低點,也不得出現類似存水彎的管道段;
5 管道內中和劑漿液流速不應低于1.0 m/s;
6 中和劑漿液輸送管道應設置便于定期清洗的管道和設備沖洗口;
7 采用半干法、濕法去除酸性污染物的反應器,應具有防止內壁積垢和積垢清理的裝置或措施,
8 經常拆裝和易堵的管段,應采用法蘭連接;易堵、易磨的設備、部件宜設置旁通。
7.2.5 采用干法工藝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和劑噴入口的上游,應設置煙氣降溫設施;
2 中和劑宜采用氫氧化鈣,其品質和用量應滿足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要求;
3 應有準確的給料計量裝置;
4 中和劑的噴嘴設計和噴入口位置確定應保證中和劑與煙氣的充分混合。
7.2.6 采用濕法工藝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濕法脫酸設備應與除塵設備相互匹配,保證除塵效果滿足要求。
2 濕法脫酸設備的設計應使煙氣與堿液有足夠的接觸面積和接觸時間。
3 濕法脫酸設備應具有防腐蝕和防磨損性能。
4 應具有有效避免處理后煙氣在后續管路和設備中結露的措施。
5 應配備可靠的廢水處理處置設施,防止廢水的二次污染。
7.3 除塵
7.3.1 除塵設備的選擇,應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1 煙氣特性:溫度、流量和飛灰粒度分布;
2 除塵器的適用范圍和分級效率;
3 除塵器同其他凈化設備的協同作用或反向作用的影響;
4 維持除塵器內的溫度高于煙氣露點溫度20~30℃。
7.3.2 煙氣凈化系統必須設置袋式除塵器。
7.3.3 袋式除塵器宜采用脈沖噴吹清灰方式,并宜設置專用的壓縮空氣供應系統。
7.3.4 袋式除塵器的灰斗,應設有伴熱措施。
7.3.5 袋式除塵器及其附屬設施的設計應能保證焚燒系統啟動、運行和停爐期間除塵器的安全運行。
7.4 二噁英類和重金屬的去除
7.4.1 垃圾焚燒過程應采取下列控制二噁英的措施:
1 垃圾應完全焚燒,焚燒工況應滿足本標準第6.2.2條3的要求,并嚴格控制燃燒室內焚燒煙氣的溫度、停留時間與氣流擾動工況;
2 減少煙氣在200~400℃溫度區的滯留時間;
3 應設置吸附劑噴入裝置,對煙氣中的二噁英和重金屬進行去除。
7.4.2 采用活性炭粉作為吸附劑時,應配置活性炭粉輸送、計量、防堵塞和噴入裝置,活性炭儲倉應有防爆措施。
7.5 氮氧化物的去除
7.5.1 應優先考慮通過垃圾焚燒過程的燃燒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產生。
7.5.2 宜設置SNCR(選擇性非催化還原法)脫NOx系統或預留該系統安裝位置。
7.6 排煙系統設計
7.6.1引風機計算風量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在垃圾焚燒運行中,過剩空氣條件下的濕煙氣量;
2 控制煙溫用的補充空氣量;
3 煙氣噴水降溫時水蒸氣增加量;
4 煙氣凈化系統投入藥劑或增濕引起的煙氣量的附加量;
5 引風機前漏入系統的空氣量。
7.6.2 引風機風量宜按最大計算煙氣量加15% ~ 30%的余量確定,引風機風壓裕量宜為10% ~ 20%。
7.6.3 引風機應設調速裝置,并優先采用變頻調速裝置。
7.6.4 煙囪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的規定。
7.6.5 煙氣管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內的煙氣流速宜按10-20m/s設計。
2 應采取吸收熱膨脹及防腐、保溫措施,并保持管道的氣密性。
3 連接焚燒裝置與煙氣凈化裝置的煙氣管道的低點,應有清除積灰的措施。
7.6.6 應對排放的煙氣進行在線監測,在線監測點的布置應保證監測數據真實可靠。
7.6.7 在線監測設施應能監測以下指標:煙氣流量、溫度、壓力、濕度、氧濃度、煙塵、HCl、SO2、NOX、CO并宜監測HF和CO2。
7.6.8 煙氣在線監測數據應傳送至中央控制室,并能根據在線監測結果對煙氣凈化系統進行控制, 宜在焚燒廠顯著位置設置排煙主要污染物濃度顯示屏。
7.7 飛灰收集、輸送與處理系統
7.7.1 飛灰收集、輸送與處理系統應包括飛灰收集、輸送、儲存、排料、受料、處理等設施。
7.7.2 飛灰收集、儲存與處理系統各裝置應保持密閉狀態。
7.7.3 飛灰的生成量,應根據垃圾物理成份、煙氣凈化系統物料投入量和焚燒垃圾量核定。
7.7.4 煙氣凈化系統采用干法或半干法方式脫除酸性氣體時,飛灰處理系統應采取機械除灰或氣力除灰方式;采用濕法時,應將飛灰從污水中有效分離出來。
7.7.5 氣力除灰系統應采取防止空氣進入與防止灰分結塊的措施。
7.7.6 收集飛灰用的儲灰罐容量,按飛灰額定產生量計算、宜不少于3天飛灰額定產生量確定。儲灰罐應設有料位指示、除塵、防止灰分板結的設施。并宜在排灰口附近設置增濕設施。
7.7.7 飛灰儲存裝置宜采取保溫、加熱措施。
7.7.8 飛灰應按危險廢物處理,其處理方式可在以下兩種方式中選擇:
1 去危險廢物處理廠處理;
2 在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規定的條件下,可按規定進入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處理;
7.7.9飛灰收集和輸送系統宜采用中央控制室控制方式,飛灰貯存、外運或廠內預處理系統宜采用現場控制方式。
8 垃圾熱能利用系統
8.1 一般規定
8.1.1焚燒垃圾產生的熱能應加以有效利用。
8.1.2 垃圾熱能利用方式應根據焚燒廠的規模、垃圾焚燒特點、周邊用熱條件及經濟性綜合比較確定。周邊具有熱用戶的焚燒廠應優先采用熱電聯產的熱能利用方式。
8.1.3 利用垃圾熱能發電時,應符合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并網技術標準。利用垃圾熱能供熱時,應符合供熱熱源和熱力管網的技術標準。
8.2 利用垃圾熱能發電及熱電聯產
8.2.1汽輪發電機組型式的選用,應根據利用垃圾熱能發電或熱電聯產的條件確定。汽輪發電機組的數量不宜大于2套;機組年運行時數應與垃圾焚燒爐相匹配。
8.2.2 當設置一套汽輪機組時,汽輪機旁路系統應按汽輪機組100%額定進汽量設置;當設置二套機組時,汽輪機旁路系統宜按較大一套汽輪機組120%額定進汽量設置。
8.2.3 垃圾焚燒余熱鍋爐給水溫度應根據鍋爐蒸汽參數確定。
8.2.4 當不設置高壓加熱器時,除氧器工作壓力應根據垃圾焚燒余熱鍋爐給水溫度確定。
8.2.5 汽輪發電機組的冷卻方式,應結合當地水資源利用條件,并進行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對水資源貧乏的地區應采取空冷冷卻方式。
8.2.6 焚燒發電廠的熱力系統中:
(1)主蒸汽管道宜采用單母管制系統或分段單母管制系統。
(2)余熱鍋爐給水管道宜采用單母管制系統。
(3) 其他設備與技術條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GB50049 中的有關規定。
8.3 利用垃圾熱能供熱
8.3.1 利用垃圾熱能供熱的,應有穩定、可靠的熱用戶。
8.3.2 利用垃圾熱能供熱的垃圾焚燒廠,其熱力系統中的設備與技術條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中的有關規定。
9 電氣系統
9.1一般規定
9.1.1垃圾焚燒處理工程中,電氣系統的一、二次接線和運行方式應首先保證垃圾焚燒處理系統的正常運行。
9.1.2 當利用垃圾焚燒熱能發電并網、并納入電力部門管理時,電氣系統應按照電力行業的規范、規程和規定設計。
9.1.3 垃圾焚燒廠附近有地區電力網時,生產的電力應接入地區電力網,其接入電壓等級應根據垃圾焚燒廠的建設規模、汽輪發電機的單機容量及地區電力網的具體情況,在接入系統設計中,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有發電機電壓直配線時,發電機額定電壓應根據地區電力網的需要,采用6.3kV或10.5kV。
9.1.4 需要由電力系統經主變壓器倒送電,當電壓不滿足廠用電條件,經調壓計算論證確有必要且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住變壓器可采用有載調壓的方式。
9.1.5 發電機電壓母線,宜采用單母線或單母線分段接線方式。
9.1.6 利用垃圾熱能發電時,發電機和勵磁系統選型,應分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透平型同步電機技術要求》GB/T7064和《同步電機勵磁系統》GB/T7409.1~7409.3中的有關規定。
9.1.7 高壓配電裝置、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過電壓保護、防雷和接地的技術要求,應分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GB50060、《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50062、《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DL/T620、《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和《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DL/T621中的有關規定。
9.1.8 垃圾焚燒廠的電氣消防設計應符合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的有關規定。
9.2 電氣主接線
9.2.1利用垃圾熱能發電時,電氣主接線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GB50049的有關規定。
9.2.2 垃圾焚燒發電廠至少應有一條與電網連接的雙向受、送電線路,當該線路故障時,應有能夠保證安全停機和起動的內部電源或其他外部電源。
9.3 廠用電系統
9.3.1 垃圾焚燒廠廠用電接線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壓廠用電壓可采用6kV或10kV。當利用余熱發電時,高壓廠用電壓宜與發電機額定電壓相同。
2 高壓廠用母線宜采用單母線接線,接于每段高壓母線的垃圾焚燒爐的臺數不宜大于四臺。
3 低壓廠用母線應采用單母線接線。每條焚燒線宜由一段母線供電,并宜設置焚燒線公用段,每段母線宜由一臺變壓器供電。
4 當全廠有二個及以上相對獨立的、可互為備用的高壓廠用電源時,不宜設專用高壓廠用備用電源。當無發電機母線時,應從高壓配電裝置母線中電源可靠的低一級電壓母線引接,并應保證在全廠停電情況下,能從電力系統取得足夠電力。當技術經濟合理時,專用備用電源也可從外部電網引接。
5 按爐分段的低壓廠用母線,其工作變壓器應由對應的高壓廠用母線段供電。
6 當有發電機電壓母線時,與發電機電氣上直接連接的6kV回路中的單相接地故障電流大于4A, 或10kV回路中的單相接地故障電流大于3A, 且要求發電機帶內部單相接地故障繼續運行時,宜在廠用變壓器的中性點經消弧線圈接地,也可在發電機的中性點經消弧線圈接地。
7 發電機與主變壓器為單元連接時,廠用分支上應裝設斷路器。
8 接有Ⅰ類負荷的高壓和低壓廠用母線,應設置備用電源。備用電源采用專用備用方式時應裝設自動投入裝置。備用電源采用互為備用方式時,宜手動切換。接有Ⅱ類負荷的高壓和低壓廠用母線,備用電源宜采用手動切換方式。Ⅲ類用電負荷可不設備用電源。
9 廠用備用變壓器
A廠區高壓備用變壓器的容量,應根據焚燒線的運行方式或要求確定。廠區低壓備用變壓器的容量,應與最大一臺低壓廠用工作變壓器容量相同;
B 低壓廠用工作變壓器數量為八臺及以上時,低壓廠用備用變壓器可設置二臺;
C 當技術經濟合理時,應優先采用設置專用廠用備用變壓器的備用方式;
D 當采用互為備用的低壓廠用變壓器時,不應再設置專用的低壓廠用備用變壓器;
10 廠用變壓器接線組別的選擇,應使廠用工作電源與備用電源之間相位一致,接線組別宜為D,yn11型,低壓廠用變壓器宜采用干式變壓器。
11 低壓廠用電接地型式宜采用TN-C-S或TN-S系統,室外路燈配電系統的接地型式宜采用TT系統。
12 高低壓廠用電源的正常切換時宜采用手動并聯切換。在確認切換的電源合上后,應盡快手動斷開或自動連鎖切除被解列的電源。在需要的情況下,高壓廠用電源與備用電源的切換操作應設置同期閉鎖。
13 鍋爐和汽輪發電機用的電動機、應分別連接到與其相應的高壓和低壓廠用母線上?;閭溆玫闹匾摵?,如凝結水泵,也可采用交叉供電的方式。對于工藝上有連鎖要求的Ⅰ類電動機,應接于同一電源通道上。Ⅰ類公用負荷不應接在同一母線段上。
14 發電廠應設置固定的交流低壓檢修供電網絡,并應在各檢修現場裝設檢修電源箱,檢修電源箱應設置漏電保護。
9.3.2 直流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直流系統設計技術規程》GB/T5044中的有關規定。垃圾焚燒廠宜裝設一組蓄電池。蓄電池組的電壓宜采用220V,接線方式宜采用單母線或單母線分段。
9.4 二次接線及電測量儀表裝置
9.4.1二次接線及電測量儀表裝置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力發電廠、變電所二次接線設計技術規程》DL/T 5136、《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50062、《電測量及電能計量裝置設計技術規程》DL/T 5137及《電力裝置的電氣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GB50063中的有關規定。
9.4.2電氣網絡的電氣元件控制宜采用計算機監控系統??刂剖业碾姎庠刂?,宜采用與工藝自動化控制相同的控制水平及方式。
9.4.3 6kV或10kV室內配電裝置到各用戶的線路和供輔助車間的廠用變壓器,宜采用就地控制方式。
9.4.4 采用強電控制時,控制回路應設事故報警裝置。斷路器控制回路的監視,宜采用燈光或音響信號。
9.4.5 隔離開關與相應的斷路器和接地刀閘應設聯鎖裝置。
9.4.6 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的接線原則:
1 宜采用慢速自動切換,應保證工作電源斷開后,方可投入備用電源。
2 廠用母線保護動作及工作分支斷路器過電流保護動作時,工作電源斷路器由手動分閘(或DCS分閘)時,應閉鎖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
3 工作電源供電側斷路器跳閘時,應聯動其負荷側斷路器跳閘。
4 裝設專門的低電壓保護,當廠用工作母線電壓降低至0.25倍額定電壓以下,而備用電源電壓在0.7倍額定電壓以上時,應自動斷開工作電源負荷側斷路器。
5 應設有切除備用電源自投功能的選擇開關。
6 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應保證只動作一次。
7 當高壓廠用電系統由DCS控制時,事故切換應采用專門的自動切換裝置來完成。
9.4.7 電氣測量儀表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裝置的電氣測量儀表裝置設計規范》GB50063中的有關規定。
9.4.8 與電力網連接的雙向受、送電線路的出口處應設置能滿足電網要求的四象限關口電度表。
9.5 照明系統
9.5.1 照明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中的有關規定。
9.5.2 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應采用分開的供電系統,并宜采用下列供電方式:
1 當低壓廠用電系統的中性點為直接接地系統時,正常照明電源應由動力和照明網絡共用的低壓廠用變壓器供電。事故照明宜由蓄電池組或與直流系統共用蓄電池組的交流不停電電源供電。
2 垃圾焚燒廠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樓梯間以及遠離垃圾焚燒主廠房的重要工作場所的事故照明,可采用自帶蓄電池的應急燈。
3 生產工房內安裝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燈具及熱力管溝、電纜通道內的照明燈具,宜采用24V電壓供電。當采用220V供電時,應有防止觸電的措施。
4 手提燈電壓不應大于 24V,在狹窄地點和接觸良好金屬接地面上工作時,手提燈電壓不應大于12V。
9.5.3 煙囪上裝設的飛行標志障礙燈,應根據焚燒廠所在地航管部門要求確定。
9.5.4 鍋爐鋼平臺應設置保證疏散用的應急照明,正常照明可采用裝設在鋼平臺頂端的大功率氣體放電燈。
9.5.5 照明燈具應采用發光效率較高的燈具,環境溫度較高的場所宜采用耐高溫的燈具。鍋爐房、灰渣間的照明燈具,防護等級應不低于IP54。滲瀝液集中的場所應采用防爆設計,防爆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GB3836及《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GB12476中的有關規定。另外,有化學腐蝕性物質的環境,還應考慮防腐設計。
9.6 電纜選擇與敷設
9.6.1 電纜選擇與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的有關規定。
9.6.2 垃圾焚燒廠房及輔助廠房電纜敷設,應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易受外部著火影響的區段的電纜,應采取防火阻燃措施,并宜采用阻燃電纜。
9.6.3 同一路徑中,全廠公用重要負荷回路的電纜應采取耐火分隔,或采取分別敷設在互相獨立的電纜通道中的措施。
9.6.4 電纜夾層不應有熱力管道和蒸汽管道進入。電纜建構筑物中,嚴禁有可燃氣、油管穿越。
9.7 通信
9.7.1 廠區通信設備所需電源,宜與系統通信裝置合用電源。
9.7.2 利用垃圾熱能發電并與地區電力網聯網時,是否裝設為電力調度服務的專用通信設施,應與當地供電部門協調。
10 儀表與自動化控制
10.1 一般規定
10.1.1垃圾焚燒廠的自動化控制,必須適用、可靠、先進,根據垃圾焚燒設施特點進行設計。應滿足設施安全、經濟運行和防止對環境二次污染的要求。
10.1.2 垃圾焚燒廠的自動化控制系統,應采用成熟的控制技術和可靠性高、性能價格比適宜的設備和元件。設計中采用的新產品、新技術,應在垃圾焚燒廠有成功運行的經驗。積極采用經過審定的標準設計、典型設計、通用設計。
10.2 自動化水平
10.2.1 垃圾焚燒處理應有較高的自動化水平,宜盡量減少操作人員的現場操作,應能在少量就地操作和巡回檢查配合下,由分散控制系統實現對垃圾焚燒線、垃圾熱能利用及輔助系統的集中監視、分散控制及事故處理等。
10.2.2 焚燒線、汽輪發電機組、循環水系統等宜實行集中控制。輔助車間的工藝系統宜在該車間控制;對不影響整體控制系統的輔助裝置,可設就地控制柜,但重要信息應送至主控系統。
10.2.3 焚燒線的重要環節及焚燒廠的重要場合,應設置工業電視監視系統。
10.2.4 應設置獨立于主控系統的緊急停車系統。
10.2.5 在允許的經濟與技術條件下,可建立管理信息系統(MIS)和廠級監控信息系統(SIS)系統,實現垃圾焚燒廠的資源整合與數據共享。
10. 3 分散控制系統
10.3.1 垃圾焚燒廠的熱力系統、發電機-變壓器組、廠用電氣設備及輔助系統,應以操作員站為監視控制中心,對全廠進行集中監視管理和分散控制。當設備供貨商提供獨立控制系統時,應與分散控制系統通信,實現集中監控。
10.3.2 分散控制系統的功能,應包括數據采集和處理功能、模擬量控制功能、順序控制功能、保護與安全監控功能等。
10.3.3 分散控制系統應按分層分散的原則設計,即監控級、控制級、現場級。分散控制系統的控制級應有冗余配置的控制站且控制站內的中央處理器、通信總線、電源,應有冗余配置;監控層應具有互為熱備的操作員站,
10.3.4 當分散控制系統發生全局性或重大故障時(例如控制系統電源消失、通信中斷、全部操作員站失去功能、重要控制站失去控制和保護功能等),為確保機組緊急安全停機,應設置下列獨立于主控系統的后備操作手段:
1 垃圾焚燒爐-余熱鍋爐緊急跳閘
2 汽輪機跳閘
3 發電機——變壓器組跳閘
4 鍋爐安全門
5 汽包事故放水門
6 汽輪機真空破壞門
7 直流潤滑油泵
8 交流潤滑油泵
9 發電機滅磁開關
10.3.5 分散控制系統的響應時間應能滿足設施安全運行和事故處理的要求。
10.4 檢測與報警
10.4.1垃圾焚燒廠的檢測儀表和系統應滿足全廠安全、經濟運行的要求,并能準確地測量、顯示工藝系統各設備的技術參數,應在全廠進行統一裝設,避免重復設置。
10.4.2 垃圾焚燒廠的檢測,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藝系統和主體設備在各種工況下安全、經濟運行的參數;
2 輔機的運行狀態;
3 電動、氣動和液動執行機構的狀態及調節閥的開度;
4 儀表和控制用電源、氣源、液動源及其他必要條件的供給狀態和運行參數;
5 必要的環境參數。
6 主要電氣系統和設備的參數和狀態。
10.4.3 滲濾液池、燃氣調壓間或液化氣瓶組間,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并與排風機連鎖。
10.4.4 重要檢測參數應選用雙重化的現場檢測儀表,應裝設供運行人員現場檢查和就地操作所必需的就地檢測與顯示儀表。
10.4.5 測量油、水、蒸汽等的一次儀表不應引入控制室。測量可燃氣體參數的一次儀表嚴禁引入任何控制室。不宜使用對人體有危害的儀器和儀表設備,嚴禁使用含汞儀表。
10.4.6對于水分、灰塵較大的煙風介質,以接觸式檢測其參數(如流量等)的儀表宜設置吹掃裝置。
10.4.7檢測系統和模擬量控制系統的下列一次測量信號應有補償:
1 汽包水位應有汽包壓力補償;
2 送風量應有送風溫度補償;
3 主蒸汽流量應有主蒸汽壓力、溫度補償。
10.4.8 垃圾焚燒廠的報警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工藝系統主要工況參數偏離正常運行范圍;
2 保護動作和重要的聯鎖項目;
3 電源,氣源發生故障;
4 監控系統故障;
5 主要電氣設備故障;
6 輔助系統及主要輔助設備故障。
10.4.9 重要工藝參數報警的信號源,應直接引自一次儀表。對重要參數的報警可設光字牌報警裝置。當設置常規報警系統時,其輸入信號不應取自分散控制系統的輸出。
10.4.10 分散控制系統功能范圍內的全部報警項目應能在顯示器上顯示并打印輸出,在機組啟停過程中應抑制虛假報警信號。
10.5 保護和開關量控制
10.5.1 保護系統應有防誤動、拒動措施,并應有必要的后備操作手段。保護系統電源中斷或恢復不會發出誤動作指令。
10.5.2 爐、機跳閘保護系統的邏輯控制器宜單獨冗余配置;保護系統應有獨立的輸入/輸出(I/O)通道,并有電隔離措施;冗余的I/O信號應通過不同的I/O模件引入;機組跳閘命令不應通過通信總線傳送。
10.5.3 保護系統輸出的操作指令應優先于其他任何指令,保護回路中不應設置供運行人員切、投保護的任何操作設備。
10.5.4 垃圾焚燒廠主體設備和工藝系統保護范圍及內容,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GB50049的有關規定。
10.5.5 各工藝系統、設備保護用的接點宜單獨設置發訊元件(包括開關量儀表和變送器),不宜與報警等其他功能合用。重要保護的一次元件應多重化,直接用于停爐、停機保護的信號,宜按“三取二”方式選取。
10.5.6 當采用繼電器系統或分散控制系統執行保護功能時,保護動作響應時間應滿足設備安全運行和事故處理的要求。
10.5.7 主體設備和工藝系統的重要保護動作原因,應設事件順序記錄和事故追憶功能。10.5.8 開關量控制的功能應滿足機組的啟動、停止及正常運行工況的控制要求,并能實現機組在事故和異常工況下的控制操作,保證機組安全。
10.5.9 需要經常進行有規律性操作的工藝系統宜采用順序控制??刂祈樞蚣胺绞接晒に囂攸c及運行方式決定,應力求簡單、實用、在滿足工藝過程控制要求的情況下,應盡量考慮其通用性。
10.5.10 順序控制系統應設有工作狀態顯示及故障報警信號。順序控制在自動進行期間,發生任何故障或運行人員中斷時,應使正在進行的程序中斷,并使工藝系統處于安全狀態。
10.5.11 經常運行并設有備用的水泵、油泵、風機或工藝要求根據參數控制的水泵、油泵、風機、電動門、電磁閥門,應設有聯鎖功能。
10.5.12 對于可控性較差,不具備順序控制條件的設備,應由控制系統的軟手操實現遠方控制。
10.6 模擬量控制
10.6.1 模擬量控制的主要內容應根據垃圾焚燒廠的規模、各工藝系統設置情況、自動化水平的要求、主、輔設備的控制特點及機組的可控性等統一考慮、確定。模擬量控制系統設計時,應通過技術經濟分析,積極采用經成功應用考驗的各種優化控制算法和系統。
10.6.2 模擬量控制系統應能滿足機組正常運行的控制要求并應考慮在機組事故及異常工況下與相關聯鎖保護協同控制的措施。
10.6.3 重要模擬量控制項目的變送器宜雙重(或三重)化設置。
10.6.4 受控對象應設置手動/自動操作手段及相應的狀態顯示,并具備雙向無擾動切換功能。
10.6.5 當系統發生故障時,控制系統(含執行機構)的設置應使工藝系統處于安全狀態。
10.7 電源與氣源
10.7.1 儀表和控制系統用的電源應通過不間斷電源(UPS)供給。其電壓等級不應大于 220V,應引自互為備用的兩路專用的獨立電源并能互相自動切換。
熱力配電箱應設兩路380V/220V電源進線,分別引自廠用低壓母線的不同段。在有事故保安電源的焚燒廠中,其中一路輸入電源應引自廠用事故保安電源段。
10.7.2 不設在控制室內的控制盤應設盤外照明,有人值班時還應設盤外事故照明。柜式盤應設盤內檢修照明。
10.7.3 采用氣動儀表時,氣源品質和壓力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自動化儀表用氣源壓力范圍和質量》GB4830中的有關規定。
10.7.4 儀表氣源應有專用貯氣罐。貯氣罐容量應能維持10~15min的耗氣量。儀表氣源的耗氣量應按總儀表額定耗氣量的2倍估算。
10.8 控制室
10.8.1 垃圾焚燒廠的控制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GB50049的有關規定。
10.8.2全廠宜設一個中央控制室及電子設備間,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運轉層或其他合適的位置上;中央控制室和電子設備間下面可設電纜夾層,它與主廠房相鄰部分應封閉;在主廠房內可設一儀表檢修間,它具有備品備件儲存、儀表校驗和簡單維修的功能。
10.8.3 控制室內的設備布置應既緊湊、合理,又方便運行和檢修??刂剖覂纫吮3治⒄龎海渫L和空氣調節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
10.8.4 中央控制室、電子設備間、各單元控制室及電纜夾層內,應設消防報警和消防設施,嚴禁汽、水管道、熱風道及油管道穿過。
10.9電纜、管路和就地設備布置
10.9.1 垃圾焚燒廠電纜、管路和就地設備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GB50049的有關規定。
10.9.2 儀表及控制系統用電纜宜敷設在電纜橋架內。橋架通道應避免遭受機械性外力、過熱、腐蝕及易燃易爆物等的危害,并應根據防火要求實施阻隔。
10.9.3 電氣設備外殼、不要求浮空的盤臺、金屬橋架、鎧裝電纜的鎧裝層等應設保護接地,保護接地應牢固可靠,不應串連接地,保護接地的電阻值應符合現行電氣保護接地規定。
各計算機系統內不同性質的接地,如電源地、邏輯地、機柜浮空后接地等應分別通過穩定可靠的總接地板(箱)接地,其接地網按計算機廠家的要求設計。
計算機信號電纜屏蔽層必須接地。
10.9.4 垃圾焚燒廠儀表與控制系統的防雷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 50343中的有關規定。
10.9.5 現場布置的控制設備應根據需要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10.9.6 在危險場所裝設的電氣設備(含現場儀表和控制裝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有關規定。
11 給水排水
11.1 給水
11.1.1垃圾焚燒余熱鍋爐補給水的水質,可按現行國家有關鍋爐給水標準中相應高一等級確定。
11.1.2廠內給水工程設計應符合《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50013)和《建筑給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的規定。
11.1.3生活飲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質要求,用水標準及定額應滿足《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
11.1.4 生活垃圾焚燒廠生活用水宜采用獨立的供水系統。
11.2 循環冷卻水系統
11.2.1 城市生活垃圾焚燒廠設備冷卻水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工業循環冷卻水設計規范》(GB/T50102)和《工業循環冷卻水處理設計規范》(GB50050)等的規定。
11.2.2 生活垃圾焚燒廠循環冷卻水水源宜采用自然水體或地下水,條件許可的可采用市政再生水,不宜采用市政給水,市政有專用工業給水系統的除外。
11.2.3 水源選擇時應對水源地及其水質、水量進行詳盡的勘察,水源為地表水時,應對水體的保證率在95%最小流量時的可取水量、對河道的影響進行充分的論證。
11.2.4 當采用地下水為水源時,應設備用水源井,備用井的數量宜為取水井數量的20%,但不得少于1口井。
11.2.5 水源水質無法滿足11.2.1條要求時,應進行處理。
11.2.6 原水處理系統的工藝流程選擇應根據原水水質、工藝生產要求與濃縮倍數率確定。
11.2.7 原水處理系統的過濾部分的處理能力宜包含循環水系統的旁流水量。
11.2.8 原水處理系統出水宜消毒,消毒劑的投加量應滿足循環冷卻水水質的要求。
11.2.9 循環冷卻水補充水水質應根據設備冷卻水水質要求確定。
11.2.10設備冷卻水水質
生活垃圾焚燒廠設備冷卻水水質應符合表11-1的要求。
表11-1 循環冷卻水水質標準
11.3 排水及廢水處理
11.3.1廠內排水工程設計應符合《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和《建筑給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的規定。
11.3.2 生活垃圾焚燒廠室外排水系統應采用雨污分流制,在缺水或嚴重缺水地區,宜設置雨水利用系統。
11.3.3 雨水量設計重現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的有關規定。
11.3.4 生活垃圾焚燒廠宜設置生產廢水復用系統。
11.3.5 垃圾池應設垃圾滲瀝液導排及輸送系統,導排及輸送系統應有防淤堵措施;滲瀝液收集池應設強制排風系統,收集池內的電器設備應能防爆。
11.3.6 生活垃圾焚燒廠所產生的垃圾滲瀝液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回噴至焚燒爐焚燒;當不能回噴焚燒時,焚燒廠應設滲瀝液處理系統。滲瀝液儲存間應設強制排風系統。
11.3.7 廢水處理系統宜設置異味處理系統,其排出氣體不應對周圍環境產生危害和影響。
12 消防
12.1一般規定
12.1.1城市生活垃圾焚燒廠應設置室內、室外消防系統,系統設計應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和《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0140)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12.1.2 油庫及油泵房消防設施應滿足《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
焚燒爐進料口附近,宜設置水消防設施。
12.1.3 Ⅱ類及以上垃圾焚燒廠的消防給水系統宜采用獨立的消防給水系統。
12.2 消防水炮
12.2.1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工房垃圾儲存間及其相連接部分的消防設施宜采用固定式消防水炮滅火系統,其設置應滿足《 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338)的要求,消防水炮應能夠實現自動或遠距離遙控操作。
12.2.2 垃圾池間固定消防水炮消防水量應經過計算確定,但設計消防水量不應小于60 L/s,火災延續時間不小于1小時。
12.2.3 消防水炮室內供水系統宜采用獨立的供水管網,其管網應布置成環狀。
12.2.4消防水炮室內供水系統應有不少于2條進水管與室外環狀管網連接,并應將室內管道連成環狀。當管網的1條進水管發生事故時,其余的進水管應能供給全部的消防水量。
12.2. 5 消防水炮給水系統室內配水管道宜采用內外壁熱鍍鋅鋼管,管道連接應采用溝槽式連接件或法蘭。
12.2.6 消防水炮的布置要求系統動作時整個垃圾池間內的任意位置均能同時被2股充實水柱覆蓋;充實水柱長度應通過計算確定;消防水炮的設置不應妨礙垃圾給料裝置的運行;消防水炮設置場所應有設施維修通道及平臺。
12.2.7暴露于垃圾池間內的消防水炮及其它消防設施的電機應采用防爆型電機。
12.3 建筑防火
12.3.1垃圾焚燒廠房的生產類別應屬于丁類,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12.3. 2 垃圾焚燒爐采用輕柴油燃料啟動點火及輔助燃料時,日用油箱間、油泵間應為丙類生產廠房,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布置在廠房內的上述房間,應設置防火墻與其他房間隔開。
12.3. 3 垃圾焚燒爐采用氣體燃料啟動點火及輔助燃料時,燃氣調壓間應屬于甲類生產廠房,其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有關規定。
12.3. 4 垃圾焚燒廠房的防火分區面積,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進行劃分。氣輪發電機間與焚燒間合并建設時,應采用防火墻分隔。
12.3.5 設置在垃圾焚燒廠房的中央控制室、電纜夾層和長度大于7m的配電裝置室,應設兩個安全出口。
12.3.6 垃圾焚燒廠房的疏散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1m,疏散走道凈寬不應小于1.4m,疏散門的凈寬不應小于0.9m。
12.3.7 疏散用的門及配電裝置室和電纜夾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當門外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間時,應采用丙級防火門。配電裝置室的中間門,應采用雙向彈簧門。
12.3.8 垃圾焚燒廠房內部的裝修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的有關規定。
13 采暖通風與空調
13.1 一般規定
13.1.1垃圾焚燒廠各建筑物冬、夏季負荷計算的室外計算參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的有關規定。
13.1.2 設置采暖的各建筑物冬季采暖室內計算溫度,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 焚燒間、煙氣凈化間、垃圾卸料平臺 5~10℃;
2 滲瀝液泵間、灰漿泵間 5~10℃;
3 中央控制室、垃圾抓斗起重機控制室、化驗室、試驗室 16~18℃;
4 垃圾制樣間、石灰漿制備間 16℃。
其他建筑物冬季采暖室內計算溫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GB50049的有關規定。
13.1.3 當工藝無特殊要求時,車間內經常有人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應符合表13.1.3的規定。
表13.1.3 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
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32 | ≥33 |
允許溫差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工作地點溫度 | ≤32 | 32 | 33~35 | 35 |
注:當受條件限制,在采用通風降溫措施后仍不能達到本表要求時,可允許溫差加大1~2℃。
13.1.4采暖熱源采用單臺汽輪機抽汽時,應設有備用熱源。
13.2 采暖
13.2.1垃圾焚燒廠房的采暖熱負荷,宜按維持室內溫度+5℃計算,但不應計算設備散熱量。
13.2.2 建筑物的采暖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的有關規定。
13.2.3 建筑物的采暖散熱器宜選用易清掃并具有防腐性能的產品。
13.3 通風
13.3.1 建筑物的通風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GB50049的有關規定。
13.3.2 垃圾焚燒廠房的通風換氣量按下列要求確定:
1 焚燒間應只計算排除余熱量;
2 汽機間應計算同時排除余熱量和余濕量;
3 確定焚燒廠房的通風余熱,可不計算太陽輻射熱。
13.3.3 垃圾池間宜設置事故與緊急排風裝置,排風口應不少于3個,并應均勻布置,排風系統應配置除臭設施。
13.3.4 焚燒間、汽機間應優先利用自然通風。有條件時,宜設置屋面自然通風裝置。
13.4 空調
13.4.1建筑物的空調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的有關規定。
13.4.2 中央控制室、垃圾抓斗起重機控制室宜設置空調裝置。且垃圾抓斗起重機控制室與周圍空間應維持一定正壓差。
13.4.3 當其他建筑物機械通風不能滿足工藝對室內溫度、濕度要求時,該建筑物應設空調裝置。
14 建筑與結構
14.1 建筑
14.1.1垃圾焚燒廠的建筑風格、整體色調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廠房的建筑造型應簡潔大方,經濟實用。廠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間布局應滿足工藝及配套設備的安裝、拆換與維修的要求。
14.1.2 廠房應按分區原則進行設計,應組織好人流和物流線路使清潔區與垃圾作業區合理分隔,避免交叉;操作人員巡視檢查路線應組織合理;豎向交通路線應簡便順暢、避免重復。
14.1.3 廠房的圍護結構應滿足基本熱工性能和使用的要求。
14.1.4 垃圾焚燒廠房樓(地)面的設計,除滿足工藝的使用要求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面設計規范》GB50037的有關規定。對腐蝕介質侵蝕的部位,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規范》GB50046,采取相應的防腐蝕措施。
14.1.5 垃圾焚燒廠房宜采用包括屋頂采光和側面采光在內的混合采光,其他建筑物宜利用側窗天然采光。廠房采光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的有關規定。
14.1.6 垃圾焚燒廠房宜采用自然通風,窗戶設置應避免排風短路,并有利于組織自然風。
14.1.7 嚴寒地區的建筑結構應采取防凍措施。
14.1.8 大面積屋蓋系統宜采用鋼結構,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50207的有關規定。屋頂承重結構的結構層及保溫(隔熱)層,應采用非燃燒體材料;設保溫層的屋面,應有防止結露與水汽滲透的措施;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有關規定,
14.1.9 中央控制室和其他必須的控制室應設吊頂。
14.1.10 垃圾池內壁和池底的飾面材料應滿足耐腐蝕、耐沖擊負荷、防滲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應作防水處理。
14.1.11 垃圾池應采用密實堅固墻體材料。垃圾池間與其它房間的連通口及屋頂維護結構,應采取有效的密閉處理措施。
14.1.12 噪聲較大的廠房應考慮采取吸聲措施。
14.1.13 垃圾焚燒廠防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要求。
14.2 結構
14.2.1垃圾焚燒廠的結構應根據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要求,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的作用(荷載)對結構的整體進行作用(荷載)效應分析,結構或構件按使用工況分別進行承載能力及穩定、疲勞、變形、抗裂及裂縫寬度計算和驗算;處于地震區的結構,尚應進行結構構件抗震的承載力計算。
14.2.2 垃圾焚燒廠房框排架柱的允許變形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吊車梁頂面標高處,由一臺最大吊車水平荷載標準值產生的計算橫向變形值,不應大于Ht/1250。
2 無吊車廠房柱頂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時,風荷載作用下柱頂位移不宜大于H/550,地震作用下柱頂位移不宜大于H/500;柱頂高度小于30m時,風荷載作用下柱頂位移不宜大于H/500,地震作用下柱頂位移不宜大于H/450。
14.2.3 垃圾焚燒廠房和垃圾熱能利用廠房的鋼筋混凝土或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的裂縫控制等級,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09中表3.4.1中規定的環境類別,并按表3.3.4中的規定選用。
14.2.4 柱頂高度大于30m,且有重級工作制起重機廠房的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和框架—剪力墻結構中的框架部分,其抗震等級宜按照相應的抗震等級規定提高一級。
14.2.5 地基基礎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中的有關規定進行地基承載力和變形計算,必要時尚應進行穩定性計算。
14.2.6 垃圾焚燒廠的煙囪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煙囪設計規范》GB50051的規定。
14.2.7 垃圾抓斗起重機和飛灰抓斗起重機的吊車梁應按重級工作制設計。
14.2.8 垃圾池應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并進行強度計算和抗裂度或裂縫寬度驗算,在地下水位較高的地區應進行抗浮驗算。
14.2.9 垃圾焚燒廠廠房應根據建筑物、構筑物的體型、長度、重量及地基的情況設置變形縫,變形縫的設置部位應避開垃圾池、渣池和垃圾焚燒爐體。垃圾池不宜設置變形縫,當平面長度大于相應規范的允許值時,應設置后澆帶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混凝土收縮變形的影響。
14.2.10 垃圾焚燒廠主廠房、垃圾焚燒鍋爐基座、汽輪發電機組基座和煙囪,應設沉降觀測點。
14.2.11 卸料平臺的室外運輸棧橋的主梁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路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橋涵設計規范》JTGD62的有關規定。
14.2.12樓地面均布活荷載取值應根據設備、安裝、檢修、使用的工藝要求確定,同時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有關規定。垃圾焚燒廠的一般性生產區域的活荷載也可按表14.2.12采用。
表14.2.12 一般性生產區域的均布活荷載標準值
注:
① 表中未列的其他活荷載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采用。
② 表中不包括設備的集中荷載。
③ 當設備荷載按靜荷載計算時,以安裝和檢修荷載為主的平臺活荷載,對主梁、柱和基礎可取折減系數0.70~0.85,但折減后的活荷載標準值不應小于4 kN/㎡,地基沉降計算時,該活荷載的準永久值系數可取0。
④ 垃圾卸料平臺的均布荷載值,只適用于初步設計估算。在施工圖詳細設計時,宜用實際的垃圾運輸車輛的最大載荷,按照最不利分布和組合計算。
15 其他輔助設施
15.1 化驗
15.1.1垃圾焚燒廠應設置化驗室,定期對垃圾熱值、各類油品、蒸汽、水以及污水進行化驗和分析。垃圾物理成分、殘渣、補給水全分析等項目可通過協作解決。
15.1.2 化驗室所用儀器的規格、數量及化驗室的面積,應根據焚燒廠的運行參數、規模等條件確定。
15.2 維修及庫房
15.2.1維修間應具有全廠設備日常維護、保養與小修任務及工廠設施突發性故障時作為應急措施的功能。設備的大、中修宜通過社會化協作解決。
15.2.2 維修間應配備必須的金工設備、機械工具、搬運設備和備用品、消耗品。
15.2.3 金屬、非金屬材料庫以及備品備件,應與油料、燃料庫,化學品庫房分開設置。危險品庫房應有抗震、消防、換氣等措施。
15.3 電氣設備與自動化試驗室
15.3.1廠區不宜設變壓器檢修間,但應為變壓器就地或附近檢修提供必要條件。
15.3.2 電氣試驗室設計應滿足電測量儀表、繼電器、二次接線和繼電保護回路的調試與
電測量儀表、繼電器等機件修理的要求。
15.3.3 自動化試驗室的設備配置,應滿足對工作儀表進行維修與調試的需要。
15.3.4 自動化試驗室不應布置在震動大、多灰塵、高噪聲、潮濕和強磁場干擾的地方。
16 環境保護與勞動衛生
16.1 一般規定
16.1.1垃圾焚燒過程中產生的煙氣、灰渣、惡臭、廢水、噪聲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與排放,應貫徹執行國家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的有關規定。
16.1.2 垃圾焚燒廠建設應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焚燒廠工作環境和條件應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
16.1.3應根據污染源的特性和合理確定的污染物產生量制定垃圾焚燒廠的污染物治理措施。
16.2 環境保護
16.2.1煙氣污染物的種類應按表16.2.1分類。
表16.2.1 煙氣中污染物分類
16.2.2 對焚燒工藝過程應進行嚴格控制,抑制煙氣中各種污染物的產生。對煙氣必須采取有效處理措施,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垃圾焚燒污染物控制標準。
16.2.3垃圾焚燒廠的生活廢水應經過處理后回用?;赜盟|應符合現行國家《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CJ25.1中的有關規定。當廢水需直接排入水體時,其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標準值。
16.2.4 當地主管部門允許將垃圾滲瀝液排入城市污水管網時,應按當地城市污水管網允許接納的標準,對垃圾滲瀝液進行預處理。
16.2.5 灰渣處理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16.2.6 當爐渣具備利用條件時,應采取有效的再利用措施。
16.2.7 垃圾焚燒廠的噪聲治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的有關規定。對建筑物的直達聲源噪聲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J87的有關規定。
16.2.8 垃圾焚燒廠的噪聲治理,首先應對噪聲源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廠區內各類地點的噪聲宜采取以隔聲為主,輔以消聲、隔振、吸聲綜合治理措施。
16.2.9 垃圾焚燒廠惡臭污染物控制與防治,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的有關規定。
16.2.10 焚燒線運行期間,應采取有效控制和治理惡臭物質的措施。焚燒線停止運行期間,應有防止惡臭擴散到周圍環境中的措施。
16.3 職業衛生與勞動安全
16.3.1垃圾焚燒廠的勞動衛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的有關規定。
16.3.2 垃圾焚燒廠建設應采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措施。應在有關的設備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并應有可靠的防護措施。在垃圾卸料平臺等場所,宜采取噴藥消毒、滅蚊蠅等防疫措施。
16.3.3 職業病防護設備、防護用品應確保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16.3.4 垃圾焚燒廠建設應有職業病危害與控制效果可行性評價。
16.3.5 垃圾焚燒廠應采取勞動安全措施。
17 工程施工及驗收
17.1 一般規定
17.1.1建筑、安裝工程應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設備技術文件的要求。
17.1.2 施工安裝使用的材料、預制構件、器件應符合相關的國家現行標準及設計要求,并取得供貨商的合格證明文件。嚴禁使用不合格產品。
17.1.3 余熱鍋爐的安裝單位,必須持有省級技術質量監督機構頒發的與鍋爐級別安裝類型相符合的安裝許可證。其他設備安裝單位應有相應安裝資質。
17.1.4 對工程的變更、修改應取得設計單位的設計變更文件后再進行施工。
17.1.5 在鍋爐安裝過程中發現受壓部件存在影響安全使用的質量問題時,必須停止安裝。
17.2 工程施工及驗收
17.2.1施工準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經審核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設備技術文件,并有施工圖設計交底記錄。
2 施工用臨時建筑、交通運輸、電源、水源、氣(汽)源、照明、消防設施、主要材料、機具、器具等應準備充分。
3 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應通過評審。
4 合理安排施工場地。
5 設備安裝前,除必須交叉安裝的設備外,土建工程墻體、屋面、門窗、內部粉刷應基本完工,設備基礎地坪、溝道應完工,混凝土強度應達到不低于設計強度的75%。用建筑結構作起吊或搬運設備承力點時,應核算結構承載力,以滿足最大起吊或搬運的要求。
6 應符合設備安裝對環境條件的要求,否則應采取相應滿足安裝條件的措施。
17.2.2 設備材料的驗收應包括下列內
容:
1 到貨設備、材料應在監理單位監督下開箱驗收并作記錄:
1) 箱號、箱數、包裝情況;
2) 設備或材料名稱、型號、規格、數量;
3) 裝箱清單、技術文件、專用工具;
4) 設備、材料時效期限;
5) 產品合格證書。
2 檢查的設備或材料符合供貨合同規定的技術要求,應無短缺、損傷、變形、銹蝕。
3 鋼結構構件應有焊縫檢查記錄及預裝檢查記錄。
17.2.3設備、材料保管應根據其規格、性能、對環境要求、時效期限及其他要求分類存放。需要露天存放的物品應有防護措施。保管的物品不應使其變形、損壞、銹蝕、錯亂和丟失。堆放物品的高度應以安全、方便調運為原則。
17.2.4 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應按我國現行的相關規范執行;對國外引進的專有設備,應按供貨商提供的設備技術規范、合同規定及商檢文件執行,并應符合我國現行國家或行業的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其中:
1 利用垃圾熱能發電的垃圾焚燒爐、汽輪機機組設備,采用現行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其他生活垃圾焚燒廠的垃圾焚燒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鍋爐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73的有關規定。
2 垃圾焚燒廠采用的輸送、起重、破碎、泵類、風機、壓縮機等通用設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GB50231及相應各類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3 袋式除塵器的安裝與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袋式除塵器安裝技術要求與驗收規范》JB/T8471的有關規定。
4 采暖與衛生設備的安裝與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采暖與衛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42的有關規定。
5 通風與空調設備的安裝與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43的有關規定。
6 管道工程、絕熱工程應分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35、《工業設備及管道絕熱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126的有關規定。
7 儀表與自動化控制裝置按供貨商提供的安裝、調試、驗收規定執行,并應符合現行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
8 電氣裝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標準的有關規定。
17.3 竣工驗收
17.3.1焚燒線及其全部輔助系統與設備、設施試運行合格,具備運行條件時,應及時組織工程驗收。
17.3.2 工程竣工驗收前,嚴禁焚燒線投入使用。
17.3.3 工程驗收應依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批準的設計文件及設計修改、變更文件,設備供貨合同及合同附件,設備技術說明書和技術文件,專項設備施工驗收規范及其他文件。
17.3.4 竣工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1 生產性建設工程和輔助性公用設施、消防、環保工程、職業衛生與勞動安全、環境綠化工程已經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建設完成,具備運行、使用條件和驗收條件。未按期完成的,但不影響焚燒廠運行的少量土建工程、設備、儀器等,在落實具體解決方案和完成期限后,可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2 焚燒線、煙氣凈化及配套垃圾熱能利用設施已經安裝配套,帶負荷試運行合格。垃圾處理量、爐渣熱灼減率、爐膛溫度、垃圾焚燒余熱爐熱效率、蒸汽參數、煙氣污染物排放指標、設備噪聲級、原料消耗指標均達到設計規定。
引進的設備、技術,按合同規定完成負荷調試、設備考核。
3 焚燒工藝裝備、工器具、垃圾與原輔材料、配套件、協作條件及其他生產準備工作已適應焚燒運行要求。
4 具備獨立運行和使用條件的單項工程,可進行單項工程驗收。
17.3.5 重要結構部位、隱蔽工程、地下管線,應按工程設計要求和驗收規范,及時進行中間驗收。未經中間驗收,不得作覆蓋工程和后續工程。
17.3.6 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應在3個月內辦理驗收投產和移交固定資產手續;3個月內辦理竣工驗收有困難,經驗收主管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期限。
17.3.7 初步驗收前,施工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整理好文件、技術資料,并向建設單位提出交工報告。建設單位收到報告后,應及時組織施工單位、調試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質量檢驗單位、主體設備供貨商、環保單位、消防單位、勞動衛生單位和使用單位進行初步驗收。
17.3.8 竣工驗收前應完成下列準備工作:
1 制定竣工驗收工作計劃;
2 認真復查單項工程驗收投入運行的文件;
3 全面評定工程質量和設備安裝、運轉情況。對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4 認真進行基本建設物資和財務清理工作,編制竣工決算,分析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對遺留財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5 整理審查全部竣工驗收資料,包括:
1) 開工報告,項目批復文件;
2) 各單項工程、隱蔽工程、綜合管線工程竣工圖紙,工程變更記錄;
3) 工程和設備技術文件及其他必須文件;
4) 基礎檢查記錄,各設備、部件安裝記錄,設備缺損件清單及修復記錄;
5) 儀表試驗記錄,安全閥調整試驗記錄;
6) 水壓試驗記錄;
7) 烘爐、煮爐及嚴密性試驗記錄;
8) 試運行記錄。
6 妥善處理、移交廠外工程手續;
7 編制竣工驗收報告,并于竣工驗收前一個月報請上級部門批準。
17.3.9 工程驗收應按現行國家規定進行。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的寫法為“應符合…的有關規定(要求)”或“應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