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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政策與法規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9-09-02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356號
      現批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187-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12(1)、3.0.13、3.0.14(1、2、3、4、5 、6、7、8、11)、4.6.2(3、4)、4.6.4、5.6.5(3)、8.1.7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93同時廢止。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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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則
      1.0.1 為貫徹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統一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原則和技術要求,做到技術先進、生產安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布置合理,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及擴建工業企業的總平面設計。
      1.0.3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因地制宜,合理布置,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4 改建、擴建的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必須合理利用、改造現有設施,并應減少改建、擴建工程施工對生產的影響。
      1.0.5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工業企業 Industrial Enterprise從事工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
      2.0.2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 General Layout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工程建設標準,工藝要求及物料流程,以及建廠地區地理、環境、交通等條件,合理的選定廠址,統籌處理場地和安排各設施的空間位置,系統處理物流、人流、能源流和信息流的設計工作。
      2.0.3 廠址選擇 Plant Site Selection
      為擬建的工業企業選擇既能滿足生產需要,又能獲得最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場所的工作。
      2.0.5 功能分區 Functional Zoning
      將工業企業各設施按不同功能和系統分區布置,構成一個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
      2.0.10 運輸線路 Transport route
      為完成特定物流而設置的專用鐵路、道路、帶式輸送機、管道等線路。
      2.0.11 工業站 Industrial Railway Station
      主要為工業區或有大量裝卸作業的工業企業外部鐵路運輸服務的準軌鐵路車站。
      2.0.12 企業站 Enterprise Railway Station
      主要為工業企業內部鐵路運輸服務的準軌鐵路車站。
      2.0.15 管線綜合布置 Integrated Pipeline Arrangement
      根據管線的種類及技術要求,結合總平面布置合理地確定各種管線的走向及空間位置,協調各管線之間、管線與其它設施之間的相互關系,布置合理的管網系統。
      2.0.16 排土場 Dumping Site
      集中堆放剝離物的場所,指礦山采礦按一定排巖(土)程序循環排棄的場所。
      2.0.19 綠地率 Green Belt Ratio
      廠區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廠區總用地面積的比率(%)。
      2.0.20 安全距離 Safety Distance
      y各設施之間為確保安全需設置的最小距離,如防火、防爆、防撞、防滑坡距離等。 撞、防滑坡距離等。
      3 廠址選擇
      3.0.1 廠址選擇應符合國家的工業布局、城鎮(鄉)總體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
      3.0.2 配套和服務工業企業的居住區、交通運輸、動力公用設施、廢料場及環境保護工程、施工基地等用地,應與廠區用地同時選擇。
      3.0.3 廠址選擇應對原料、燃料及輔助材料的來源、產品流向、建設條件、經濟、社會、人文、城鎮土地利用現狀與規劃、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占地拆遷、對外協作、施工條件等各種因素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并應進行多方案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3.0.4 原料、燃料或產品運輸量(特別)大的工業企業,廠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產品主要銷售地及協作條件好的地區。
      3.0.5 廠址應有便利和經濟的交通運輸條件,與廠外鐵路、公路的連接,應便捷、工程量小。臨近江、河、湖、海的廠址,通航條件滿足企業運輸要求時,應盡量利用水運,且廠址宜靠近適合建設碼頭的地段。
      3.0.6 廠址應具有滿足生產、生活及發展所必需的水源和電源。水源和電源與廠址之間的管線連接應盡量短捷,且用水、用電量(特別)大的工業企業宜靠近水源及電源地。
      3.0.7 散發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廠址,應位于城鎮、相鄰工業企業和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不應位于窩風地段,并應滿足有關防護距離的要求。
      3.0.8 廠址應具有滿足建設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
      3.0.9 廠址應滿足近期建設所必需的場地面積和適宜的建廠地形,并應根據工業企業遠期發展規劃的需要,留有適當的發展余地。
      3.0.10 廠址應滿足適宜的地形坡度,盡量避開自然地形復雜、自然坡度大的地段,應避免將盆地、積水洼地作為廠址。
      3.0.11 廠址應有利于同鄰近工業企業和依托城鎮在生產、交通運輸、動力公用、機修和器材供應、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和生活設施等方面的協作 等方面的協作。
      3.0.12 廠址應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內澇威脅的地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廠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內澇威脅的地帶時,必須采取防洪、排澇措施;
      2 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脅的工業企業,防洪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洪標準》GB 50201 的有關規定。
      3.0.13 山區建廠,當廠址位于山坡或山腳處時,應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危害的加固措施,應對山坡的穩定性等作出地質災害的危險性評估報告。
      3.0.14 下列地段和地區不應選為廠址:
      1 發震斷層和抗震設防烈度為9 度及高于9 度的地震區;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礦陷落(錯動)區地表界限內;
      4 爆破危險界限內;
      5 壩或堤決潰后可能淹沒的地區;
      6 有嚴重放射性物質污染影響區;
      7 生活居住區、文教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溫泉、療養區、自然保護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8 對飛機起落、電臺通訊、電視轉播、雷達導航和重要的天文、氣象、地震觀察以及軍事設施等規定有影響的范圍內;
      9 很嚴重的自重濕陷性黃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積黃土地段和高壓縮性的飽和黃土地段等地質條件惡劣地段;
      10 具有開采價值的礦藏區;
      11 受海嘯或湖涌危害的地區。
      4 總體規劃
      4.1 一般規定
      4.1.1 工業企業總體規劃,應結合工業企業所在區域的技術經濟、自然條件等進行編制,并應滿足生產、運輸、防震、防洪、防火、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發展循環經濟和職工生活的需要,應經多方案技術經濟比較后,擇優確定。
      4.1.2 工業企業總體規劃,應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有條件時,規劃應與城鄉和鄰近工業企業在生產、交通運輸、動力公用、機修和器材供應、綜合利用及生活設施等方面進行協作。
      4.1.3 廠區、居住區、交通運輸、動力公用設施、防洪排澇、廢料場、尾礦場、排土場、環境保護工程和綜合利用場地等,均應同時規劃。當有的大型工業企業必須設置施工基地時,亦應同時規劃。
      4.1.4 工業企業總體規劃,應貫徹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并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土地使用審批程序,應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不應占用基本農田。分期建設時,總體規劃應正確處理近期和遠期的關系,近期應集中布置,遠期應預留發展,應分期征地,并應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4.1.5 聯合企業中不同類型的工廠,應按生產性質、相互關系、協作條件等因素分區集中布置。對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有害物質的工廠,應采取處理措施。
      4.2 防護距離
      4.2.1 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與居住區之間,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GB/T 3840 和有關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設置衛生防護距離,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衛生防護距離用地應利用原有綠地、水塘、河流、山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帶;
      2 在衛生防護距離內不應設置永久居住的房屋,并應綠化。
      4.2.2 產生開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的防護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 的有關規定。
      4.2.3 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的危險建筑物與保護對象的外部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設計規范》GB 50089 的有關規定。
      4.2.4 產生高噪聲的工業企業,總體規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 J87 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 的有關規定。
      4.3 交通運輸
      4.3.1 交通運輸的規劃,應與企業所在地國家或地方交通運輸規劃相協調,并應符合工業企業總體規劃要求,還應根據生產需要、當地交通運輸現狀和發展規劃,結合自然條件與總平面布置要求,統籌安排,且應便于經營管理、兼顧地方客貨運輸、方便職工通勤,并應為與相鄰企業的協作創造條件。
      4.3.2 外部運輸方式,應根據國家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外部交通運輸條件、物料性質、運量、流向、運距等因素,結合廠內運輸要求,經多方案技術經濟比較后,擇優確定。
      4.3.3 鐵路接軌點的位置,應根據運量、貨流和車流方向、工業企業位置及其總體規劃和當地條件等,進行全面的技術經濟比較后擇優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業企業鐵路與路網鐵路接軌,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標準軌距鐵路設計規范》GBJ 12 的有關規定;
      2 工業企業鐵路不得與路網鐵路或另一工業企業鐵路的區間內正線接軌,在特殊情況下,有充分的技術經濟依據,必須在該區間接軌時,應經該管鐵路局或鐵路局和工業企業鐵路主管單位的同意,并應在接軌點開設車站或設輔助所;
      3 不得改變主要貨流和車流的列車運行方向;
      4 應有利于路、廠和協作企業的運營管理;
      5 應靠近工業企業,并應有利于接軌站、交接站、企業站(工業編組站)的合理布置,并應留有發展的余地。
      4.3.4 工業企業鐵路與路網鐵路交接站(場)、企業站的設置,應根據運量大小、作業要求、管理方式等,經全面技術經濟比較后擇優確定,并應充分利用路網鐵路站場的能力,避免重復建設。有條件時,應采用貨物交接方式。
      4.3.5 工業企業廠外道路的規劃,應與城鄉規劃或當地交通運輸規劃相協調,并應合理利用現有的國家公路及城鎮道路。廠外道路與國家公路或城鎮道路連接時,路線應短捷,工程量應小。
      4.3.6 工業企業廠區的外部交通應方便,與居住區、企業站、碼頭、廢料場,以及鄰近協作企業等之間,應有方便的交通聯系。
      4.3.7 廠外汽車運輸和水路運輸,在有條件的地區,宜采取專業化、社會化協
      作。
      4.3.8 鄰近江、河、湖、海的工業企業,具備通航條件,且能滿足工業企業運輸要求時,應采用水路運輸,并應合理地確定碼頭位置。
      4.3.9 采用管道、帶式輸送機、索道等運輸方式時,應充分利用地形布置,并應與其它運輸方式合理銜接。
      4.4 公用設施
      4.4.1 沿江、河、海取水的水源地,應位于排放污水及其它污染源的上游、河床及河、海岸穩定且不妨礙航運的地段,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符合江、河道和海岸整治規劃的要求;
      2 水源地的位置應符合水源衛生防護的有關要求;
      3 應符合當地給水工程規劃的要求;
      4 生活飲用水水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和《地表水環節質量標準》GB3838 的有關規定。
      4.4.2 高位水池應布置在地質良好、不因滲漏溢流引起坍塌的地段。
      4.4.3 廠外的污水處理設施,宜位于廠區和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并與廠區和居住區保持必要的衛生防護距離,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沿江、河布置的污水處理設施,尚應位于廠區和居住區的下游;
      2 宜靠近企業的污水排出口或城鎮污水處理廠;
      3 排出口位置應位于地勢較低的地段,并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4.4.4 熱電站或集中供熱鍋爐房,宜靠近負荷中心或主要用戶,應具有方便的供煤和排灰渣條件,并應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排放的煙塵、灰渣應符合國家或地方現行的有關排放標準的規定。
      4.4.5 總變電站位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靠近廠區邊緣、且輸電線路進出方便的地段;
      2 不得受粉塵、水霧、腐蝕性氣體等污染源的影響,并應位于散發粉塵、腐蝕性氣體污染源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和散發水霧場所冬季盛行風向的上風側;
      3 不得布置在有強烈振動設施的場地附近;
      4 應有運輸變壓器的道路;
      5 宜布置在地勢較高地段。
      4.5 居住區
      4.5.1 企業職工居住和生活問題應利用社會資源解決。當需要設置居住區時,宜集中布置,也可與臨近工業企業協作組成集中的居住區,并應符合當地城鄉總體規劃的要求。
      4.5.2 在符合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的要求下,居住區宜靠近工業企業布置。當工業企業位于城鎮郊區時,居住區宜靠近城鎮,并宜與城鎮統一規劃。
      4.5.3 居住區應位于向大氣排放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其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規范》GB ZJ10 的有關規定。
      4.5.4 居住區應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區時,宜選擇在不窩風的陽坡地段。
      4.5.5 居住區與廠區之間,不宜有鐵路專用線穿越。當必須穿越時應根據人流、車流的頻繁程度等因素,設置立交或看守道口。
      4.5.6 居住區內不應有國家鐵路或過境公路穿越。當居住區一側有鐵路通過時,居住區至鐵路的最小距離應符合當地城鎮規劃的管理規定。
      4.5.7 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 的有關規定。
      4.6 廢料場及尾礦場
      4.6.1 工業企業排棄的廢料,應結合當地條件綜合利用,需綜合利用的廢料,應按其性質分別堆存,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儲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 的有關規定。
      4.6.2 廢料場及尾礦場的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位于居住區和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2 與居住區的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等的規定;
      3 含有有害有毒物質的廢料場,應選在地下水位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的地段,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和其它防止污染的措施;
      4 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料場,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選在遠離城鎮及居住區的偏僻地段;
      2)應確保其地面及地下水不被污染;
      3)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 18871的有關規定。
      4.6.3 廢料場應充分利用溝谷、荒地、劣地。廢料年排出量不大的中小型工業企業,有條件時,應與鄰近企業協作或利用城鎮現有的廢料場。
      4.6.4 江、河、湖、海水域嚴禁作為廢料場。
      4.6.5 當利用江、河、湖、海岸旁灘洼地堆存廢料時,不得污染水體,阻塞航道,或影響河流泄洪,并應取得當地環保部門的同意。
      4.6.6 廢料場堆存年限,應根據廢料數量、性質、綜合利用程度,以及當地具體
      條件等因素確定。廢料場地宜一次規劃、分期實施。
      4.6.7 尾礦場宜靠近選礦廠,宜選擇在建壩條件好的荒山、溝谷并應充分利用地形。當條件許可時,應結合表土排棄進行復墾。
      4.7 排土場
      4.7.1 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土場宜靠近露天采掘場地表境界以外設置。對分期開采的礦山,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設在遠期開采境界以內;在條件允許的礦山,應利用露天采空區作為內部排土場;
      2 應選擇在地質條件較好的地段,不宜設在工程地質或水文地質條件不良地段;
      3 應保證排土場不致因滾石、滑坡、塌方等威脅采礦場、工業場地、廠區、居民點、鐵路、道路、輸電線路、通訊光纜、耕種區、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區、固定標志及永久性建筑等安全;
      4 應避免排土場成為礦山泥石流重大危險源,必要時,應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5 應符合相應的環保要求,并應設在居住區和工業建筑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和生活水源的下游。含有污染源的廢石的堆放和處置,應現行國家標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儲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 的有關規定;
      6 應利用溝谷、荒地、劣地,不占良田、少占耕地,宜避免遷移村莊;
      7 有回收利用價值的巖土,應分別堆存,并應為其創造有利的裝運條件。
      4.7.2 排土場最終坡底線與相鄰的鐵路、道路、工業場地、村鎮等之間的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有色金屬礦山排土場設計規范》GB 50421 等的有關規定。
      4.7.3 排土場的總容量,應能容納礦山所排棄的全部巖土。排土場宜一次規劃、分期實施。
      4.7.4 排土場應根據所在地區的具體條件進行復墾。復墾計劃應全面規劃、分期實施。
      4.8 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4.8.1 需要獨立設置施工基地時,應符合工業企業總體布置的要求,宜布置在生產基地的擴建方向或規劃預留位置,并宜靠近主要施工場地。施工生活基地宜靠近工業企業居住區布置,有關生活設施應與工業企業居住區統一布置。
      4.8.2 施工生產基地應具備大宗材料到達和產品外運條件,并宜利用工業企業永久性鐵路、道路、水運等運輸設施。
      4.8.3 施工用地應充分利用廠區空隙地、堆場用地、預留發展用地或衛生防護地帶。當廠區空隙地、堆場用地、預留發展用地或衛生防護地帶不能滿足要求時,可另行規劃必要的施工用地。施工用地內,不應設置永久性和半永久性的施工設施。
      5 總平面布置
      5.1 一般規定
      5.1.1 總平面布置,應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根據工業企業的性質、規模、生產流程、交通運輸、環境保護,以及防火、安全、衛生、節能、施工、檢修、廠區發展等要求,結合場地自然條件,經技術經濟比較后擇優確定。
      5.1.2 總平面布置應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布置時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符合生產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應采用聯合、集中、多層布置;
      2 應按企業規模和功能分區,合理地確定通道寬度;
      3 廠區功能分區及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形宜規整;
      4 功能分區內各項設施的布置,應緊湊、合理。
      5.1.3 總平面布置的預留發展用地,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分期建設的工業企業,近遠期工程應統一規劃。近期工程應集中、緊湊、合理布置,并應與遠期工程合理銜接;
      2 遠期工程用地宜預留在廠區外,當近、遠期工程建設施工期間隔很短,或遠期工程和近期工程在生產工藝、運輸要求等方面密切聯系不宜分開時,可預留在廠區內。其預留發展用地內,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
      3 預留發展用地除應滿足生產設施發展用地外,還應預留輔助生產、動力公用、交通運輸、倉儲及管線等設施的發展用地。
      5.1.4 廠區的通道寬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符合通道兩側建筑物、構筑物及露天設施對防火、安全與衛生間距的要求;
      2 應符合鐵路、道路與帶式輸送機通廊等工業運輸線路的布置要求;
      3 應符合各種工程管線的布置要求;
      4 應符合綠化布置的要求;
      5 應符合施工、安裝與檢修的要求;
      6 應符合豎向設計的要求;
      7 應符合預留發展用地的要求。
      5.1.5 總平面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地勢、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布置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應減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礎工程費用,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廠區地形坡度較大時,建筑物、構筑物的長軸宜順等高線布置;
      2 應結合地形及豎向設計,為物料采用自流管道及高站臺、低貨位等設施創造條件。
      5.1.6 總平面布置,應結合當地氣象條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高溫、熱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員較多的建筑物,應避免西曬。
      5.1.7 總平面布置應采取防止高溫、有害氣體、煙、霧、粉塵、強烈振動和高噪聲對周圍環境和人身安全的危害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準的規定。
      5.1.8 總平面布置,應合理地組織貨流和人流,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運輸線路的布置,應保證物流順暢、徑路短捷、不折返;
      2 應避免運輸繁忙的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
      3 應使人、貨分流,應避免運輸繁忙的貨流與人流交叉;
      4 應避免進出廠的主要貨流與企業外部交通干線的平面交叉。
      5.1.9 總平面布置應使建筑群體的平面布置與空間景觀相協調,并應結合城鎮規劃及廠區綠化,提高環境質量,創造良好的生產條件和整潔友好的工作環境。
      5.1.10 工業企業的建筑物、構筑物之間及其與鐵路、道路之間的防火間距,以及消防通道的設置,應執行現行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等有關的規定。
      5.2 生產設施
      5.2.1 大型建筑物、構筑物,重型設備和生產裝置等,應布置在土質均勻、地基承載力較大的地段;對較大、較深的地下建筑物、構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較低的填方地段。
      5.2.2 要求潔凈的生產設施,應布置在大氣含塵濃度較低、環境清潔、人流貨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應位于散發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的污染源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潔凈廠房的布置,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潔凈廠房設計規范》 GBJ 50073 的有關規定。
      5.2.3 產生高溫、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的生產設施,應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且地勢開闊、通風條件良好的地段,并不應采用封閉式或半封閉式的布置形式。產生高溫的生產設施的長軸,宜與夏季盛行風向垂直或呈不小于45°交角布置。
      5.2.4 產生強烈振動的生產設施,應避開對防振要求較高的建筑物、構筑物布置,其與有防振要求較高的儀器、設備的防振間距,應符合表5.2.4-1 的規定。精密儀器、設備的允許振動速度與頻率及允許振幅的關系,應符合表5.2.4-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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