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必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2-200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不良勞動條件存在各種職業性危害因素,按其來源可分為三類: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害因素
1) 化學因素:有毒物質,如鉛、汞、氯、一氧化碳、有機磷農藥等;生產性粉, 如矽塵、石棉塵、煤塵、有機粉塵等。
2) 物理因素:異常氣象條件,如高溫、高濕、高氣壓、低氣壓等;噪聲、振動;射頻、微波、紅外線、紫外線;X射線、γ射線等。
3) 生物因素:如附著在皮膚上的碳疽桿菌、布氏桿菌、森林腦炎病毒等。
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1) 勞動組織和勞動制度不合理,如勞動時間過長、休息制度不合理、不健全等。
2) 勞動中的精神過度緊張。
3) 勞動強度過大或勞動安排不當,如安排的作業與勞動者生理狀況不相適應、生產額過高、超負荷加班加點等
4) 個別器官過度緊張,入光線不足引起的視力緊張等。
5) 長時間處于某種不良體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
1) 生產場所設計不符合衛生標準或要求,如廠房低矮、狹窄,布局不合理,有毒和無毒的工段安排在一起等。
2) 缺乏必要的衛生技術設施,如沒有通氣換風、照明、防塵、防毒、防噪聲、防振動設備,或效果不好。
3) 安全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裝備不全。
在實際的生產場所中危害因素往往不是單一存在的,而是多種因素同時對勞動者的健康產生作用,此時危害更大。
職業危害因素所造成的職業性損傷還包括工傷,工傷可由輕微到嚴重,甚至導致傷殘或死亡,所以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及時預防。發生工傷的原因有很多,工人缺乏安全生產知識、不注意防護、存在麻痹僥幸的心理,或飲酒、藥物、疲勞和精神心理等因素都有影響。工傷與職業病預防不能截然分開,二者常有內在的聯系。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