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文件解讀
一、修訂背景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安監總安健〔2012〕73號)由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2年5月31日公布實施。近年來,隨著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廣泛應用,部分行業風險分類存在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實際不相適應的情況,有必要進行適當調整。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將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整合到國家衛生健康委,《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等法律、法規和標準陸續修訂,尤其是為了適應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新修訂了《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5號),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等級簡化為嚴重和一般兩類。為與現行法律、法規和標準有效銜接,我委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有關條款進行修訂,形成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二、主要修訂內容
1.將《目錄》的適用范圍由“指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分類監督管理”拓展為“適用于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分類監督管理和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頻次確定”。
2.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由原來的嚴重、較重、一般三類簡化調整為嚴重和一般兩類,刪除較重等級。
3.增加補充條款,“建設單位(或用人單位)所屬行業存在職業病危害但未納入本《目錄》風險分類的,可根據職業病危害評價結果確定風險類別”。
4.根據最新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結合全國職業病報告數據、行業特點以及文獻報道資料,納入《目錄》的行業領域補充了建筑業、農業、林業、漁業、開采專業及輔助活動、水產品加工、飲料制造、精制茶加工、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等行業的職業病危害風險類別,完善了需納入管控的行業類別。
三、需要注意的事項
1.如果一般風險行業的建設項目(或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采用的原材料、生產工藝和產品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與其在本《目錄》中所列行業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有明顯區別的,建設單位(或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職業病危害評價結果,確定該建設項目(或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
2.如果同一個項目(或用人單位)不同子項目內容(或工作場所)分別屬于不同行業的,應當根據風險級別高者確定風險類別。
3.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目錄》進行補充。
4.建設單位(或用人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目前尚未制定職業衛生標準檢測方法的,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央企業應及時報告國家衛生健康委。支持和鼓勵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央企業積極開展相關職業病危害因素標準檢測方法的研究。